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一、文件依据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
二、优惠政策
1、对于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各地区会有不同奖励政策;
2、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
3、可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4、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5、企业技术中心作为一个资质认证,不仅可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是其他相关资质荣誉认定及专项资金申请,必不可少的必要或优先条件;
6、通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可有效提升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促进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三、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6、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我方服务内容及程序
1、我方指导客户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材料提交后,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